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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节税原理
确定性风险节税原理:
1、确定性风险:各国的税收优惠、各国的税率差异、各国的税制变化、经济周期、市场利率、通货膨胀、企业的发展和收益变动幅度等。
2、确定性风险因素在税收筹划时可以作为一个定量考虑进去。
3、在确定性风险节税中,一般根据以往的数据和经验,运用概率论来量化风险,用计算期望值的方法来选择节税方案。
风险节税:一定时期和一定环境条件下,把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去获取超过一般税收筹划所节减的税额。
税收筹划中“风险”的表现形式
1、经济波动风险
2、政策性风险
3、市场风险
4、企业经营风险
不确定性风险节税原理:
对于税收筹划中的不确定性因素,通常的做法是用主观概率来计算其风险程度和风险价值,首先通过主观概率把不确定性因素转化为确定性因素,然后就可以进行定量分析。
风险节税案例
某生产企业从事某项投资活动的年投资收益率为10%,其采取不同的投资方式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不同。经过分析,该企业在一定时期税前所得相同的情况下,对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有两种不同的节税方案对应两种不同的投资方式。不同投资方式下的具体节税方案如下:
方案:第一年要纳税100万元的概率为30%,纳税120万元的概率为50%,纳税150万元的概率为20%;第二年要纳税120万元的概率为20%,纳税150万元的概率为40%,纳税180万元的概率为40%;第三年要纳税150万元的概率为20%,纳税180万元的概率为60%,纳税200万元的概率为20%。
相对节税原理
要点:1、一定时期纳税人的纳税总额并没有减少
2、一段时间内各个纳税期的纳税数额发生变化
含义:一定时期纳税人的纳税总额并没有减少,但一段时间内各个纳税期的纳税数额发生变化,主要是纳税时间推迟,或前期纳税少、后期纳税多,相对增加了税后收益,相对于收益而言纳税总额相对减少。
相对节税原理案例
某公司为一家高科技企业,进口一条价值20万元的生产线。会计制度规定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为5~8年,预计净残值为8000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该企业资金成本为10%。
如果该公司按8年折旧期计提折旧,则:
年固定资产折旧额=(200 000—8 000)÷8=24000元,
不考虑购买生产线带来的效益,由于成本增加,前8年每年少缴企业所得税=24000×33%=7920元。
绝对节税原理
含义:绝对节税是指税收筹划直接使纳税人缴纳税款的绝对额减少。
原理:在各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中,选择缴纳税款最少的方案。绝对节税可以是直接减少某一个纳税人的缴纳税款的总额,也可以是直接减少某一个纳税人在一定时期缴纳税款的总额,
分类:
1、直接节税原理:直接减少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的绝对额
2、间接节税原理:纳税人的缴纳税款的绝对额没有减少,但纳税人的税收客体所负担的税收绝对额减少,间接减少了另一个或一些纳税人税收绝对额的节税。
直接节税原理案例
某公司是一家生产性企业,年不含税销售额一直保持在80万元左右。该公司年不含税外购货物额为60万元左右。该公司如果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纳税,如果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17%税率纳税。该公司可以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进行选择。
方案1: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税额= 80×6% =4.8(万元)
方案2: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税额 = 80×17%—60×17%=3.4(万元)
一、按次取得所得的筹划
1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凡属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凡属于同一项目(如设计、装潢、医疗、咨询、讲学、表演等)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但如果纳税人当月跨县(含县级市、区)提供了劳务,则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2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一个纳税人要给某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则咨询服务最好是跨月进行,并且咨询费也是分月取得,这样可以多次取得收入,多次扣除费用;
3如果咨询服务必须在同一个月内完成,则纳税人可以考虑跨县来提供咨询服务,例如分别在A县向总公司以及在B县向分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这样纳税人就可以在一个月内两次取得收入,分别扣除费用。
二、养老计划
个人参加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的企业年金计划,这种养老金计划在国外一般采用所谓的EET的征税模式(E代表免税,T代表课税),即个人在工作期的缴费是免个人所得税的(E),其缴费的投资收益也是免税的(E),但个人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是需要纳税的(T)。如果个人加入了EET模式的养老金计划,就可以推迟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三、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国外EET模式的企业年金计划
2增值税中销售货物结算方式的差异
3包装物连同货物销售的特殊规定
四、捐赠规定的利用
1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而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上述组织和机构向红十字事业、教育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和非盈利性老年福利机构等进行的捐赠,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
3充分运用捐赠扣除降低税负是个人所得税筹划的一个重要方法,由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规定有捐赠限额,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因此在捐赠数额确定的情况下,将一次性的大额捐赠分为多次的限额内捐赠可以降低捐赠者的税负。
一、避免适用较高税率
1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
2“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 的转换
3兼营行为
4消费税各税目间税率的差异
二、案例
1、2006年1月份张先生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600元,由于单位工资较低,张先生同月在A公司做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2200元。
张先生与A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征收。这样,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1600元,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额=(2200-800) ×20%=280(元)
3)因而张先生1月份应纳税额为280元。
4)如果张先生与A公司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A公司支付的22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与张先生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5)应纳税额=(2200+600-1600) ×10%-25=95(元)
6)由此,每月可以节税185元(280-95),一年则可节省税收2220元。
充分利用“税前扣除”
1)个人出租住房行中房屋装修费的税前列支
2)公益性捐赠
3)个人所得税中“按次纳税”的规定
4)流转税的“税前扣除”
2、张先生就职于某企业,其企业生产的产品具有特殊性,销售收入的取得不均衡,因此,职工工资的发放也随着销售情况而有规律的变化,通常是前半年工资低,后半年工资高。张先生全年的工资收入为48000元,前6个月每月工资为2000元,后6个月每月工资为6000元。
1)张先生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330元。
2)应纳税额=[(2000-1600)×5%]×6 +[(6000-1600)×15%-125]×6=3330(元)
3)如果企业根据历年工资发放情况,将全年工资按月平均发放,则张先生每月工资为4000元,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820元。
4)应纳税额=[(4000-1600)×15%-125]×12=2820(元)
5)张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企业均衡发放工资时比实行“先抑后扬”的工资发放办法减少了510元(3330-2820)。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避免应税收入(或所得)的实现
1、取得不被税法认定为应税所得的经济收入
2、国债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以及股票转让所得免征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取得不具有所有权的实物
二、案例
我国现行增值税规定,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由此规定可知,当转让价高于转让物原价时,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税费必须小于或等于转让价高于原价的部分才是可取的。
可以通过设定不等式方程来明确转让价格的确定。
令转让物的原价为X,转让价(含税)为Y,
则有Y÷(1+4%)×4%×50%×(1+7%+3%)≤Y-X,
解之得:Y≥X/0.98。
通过这一不等式可以看到,若当x=9800时,有y≥10000。
假定某人将使用过的原价为9800元的一辆摩托车转让他人。若想以高于原价的价格转让,转让价至少要达到10000元,他才是合算的。否则,他不如选择以低于9800元的价格转让以享受免税的待遇。
假定某人准备将新购置的可以商住两用的自有房屋出售,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他需要在转让房屋时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此外还须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总税负显然不低。
但此人若能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以房屋对某公司入股,他可以在获得长期股利分配和投资后再转让股权之间进行合理的选择。
一、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发给中科院和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权利息;
(3)对乡镇及以上政府或经县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类似性质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免征;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转业费、复员费;
(5)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6) 依照我国法律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所得;
(7)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8)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其他税种的税收优惠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项目包括: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2、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包括: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利用税收优惠
1、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营业税起征点的一般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除另有规定外)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除另有规定外)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使用。
营业税的相关减免项目包括:
1)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2)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将土地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3)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另外,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2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是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2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4) 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在增值税方面,相关税收优惠包括: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2)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物免税。
3)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一般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150—200元。
(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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