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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PBC
1984年前
同时承担着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及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的职能
1984年1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所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职能移交至新设立的中国工商银行
1995年3月18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2003年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由新设立的银监会行使
2003年12月27日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
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职责:
① 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②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③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④ 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⑤ 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⑥ 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⑦ 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⑧ 经理国库;
⑨ 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⑩ 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CBRC
2003年4月成立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该法修正案
职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监管职责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③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⑤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⑥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⑦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⑧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⑨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⑩ 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监管理念在总结国内外监管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提出了银行业监管的新理念,即“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
①“管风险”,即坚持以风险为核心的监管内容,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风险进行跟踪监控,对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置;
②“管法人”,即坚持法人监管,重视对每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金融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并通过法人实施对整个系统的风险控制;
③“管内控”,即坚持促进银行内控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率的提高,注重构建风险的内部防线;
④“提高透明度”,即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通过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和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监管目标◆ 监管目标是监管者追求的最终效果或最终状态。
◆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 四个具体监管目标:
①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②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
③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四个目标共同构成我国银行监管目标的有机体系。
监管标准①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
②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
③对各类监管设限要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④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⑤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要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⑥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
监管措施1.市场准入
①机构
②业务
③高级管理人员
2.非现场监管
3.现场检查
4.监管谈话
5.信息披露监管
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协会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 CBA
2000年成立性质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主管单位银监会
会员凡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在华外资金融机构,承认《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会员
准会员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承认《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准会员
具体情况截至2009年8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共有132家会员单位和1家观察员单位。
会员单位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外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公司。观察员单位为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宗旨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组织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单位组成。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组成。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组成。
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10个专业委员会截至2009年8月
① 法律工作委员会
② 自律工作委员会
③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
④ 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
⑤ 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
⑥ 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
⑦ 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
⑧ 保理专业委员会
⑨ 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
⑩ 银行卡专业委员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一、政策性银行
均在1994年成立。
1.国家开发银行
2.中国进出口银行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大型商业银行
三、中小商业银行
(一) 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 城市商业银行
四、农村金融机构
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六、外资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二、信托公司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
五、汽车金融公司
六、货币经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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