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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重点讲解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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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6 17: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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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本篇考情分析  1.学习本章的目的与要求:  掌握金融犯罪的概念、各类金融犯罪的构成(犯罪种类);  正确理解《刑法》有关金融犯罪和职务犯罪条文的含义及司法实践的审判标准,  了解经济及刑法处罚举措  2、本章知识结构:  分为金融犯罪概述、破坏金融秩序管理罪、金融诈骗罪、银行业职务犯罪四个部分。(约近30种具体罪名)  金融犯罪概述――――概念、种类、构成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危害货币管理罪―――――伪造货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  变造假币罪  破坏金融机构组织管理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破坏银行管理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高利转贷罪  违法放贷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违法票据承诺、付款、保证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诺、金融票证罪(新)  背信运用信托财产罪(新)  洗钱罪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  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职务侵占罪(新)  挪用资金罪(新)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新)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3、本章在考试中的地位:本章在法律法规部分(第二篇)中,仍处于重要地位,考分占有一定比重,考题体型包含三种(单、多、判)客观题型。  4、本章复习方法:  本章涉及各类金融犯罪近30种,涉及到诸多刑事责任及法律法规,使学习本课程有了一定难度。教材中的难点:一是对各类有关金融犯罪的专业术语的掌握;二是对各类金融犯罪的概念、构成等的把握,尤其是关于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的界定、罚金、量刑的法律标准及处罚结果等,其内容多且复杂不易记忆,这部分内容的知识点多,仍然需理解和掌握。但对于某一犯罪的具体罚金、量刑结果等只需理解便可,建议弄清各类犯罪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第一节 金融犯罪概述  金融犯罪的种类:  1.根据金融犯罪的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诈骗型金融犯罪、伪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和规避型金融犯罪。  2.根据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可以分为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3.根据金融犯罪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针对银行的犯罪和银行人员职务犯罪。针对银行的犯罪又称为外部犯罪。主要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等。银行人员职务犯罪又称为内部犯罪,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签订合同失职罪等。  金融犯罪的构成:  1.犯罪客体  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  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遭受金融诈骗的单位);  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货币、各种金融票证(如汇票、本票、支票等)、有价证券、信用证、信用卡等。)  2.犯罪客观方面  3.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金融犯罪是一种图利犯罪,其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有的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第二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危害货币管理罪  包括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等。  ※这些犯罪有其共同点:(是个人总结的内容)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行为人制造出来的物品完全不可能被人们误认为是货币的,不可能成立本罪)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1.伪造货币罪  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完成全部印制工序。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即便在伪造过程中被发现、无法计算面额的,可以不用认定犯罪数额,而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刑罚。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三个罪名均要求行为入明知是伪造的货币  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购买假币;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即利用职务上管理金库、出纳现金、吸收付出存款等便利条件,将假币调换成真币。  4.持有、使用假币罪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但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后又使用的,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5.变造货币罪  二、破坏金融机构组织管理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制度。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未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擅自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三、破坏银行管理罪  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洗钱罪等十种罪名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公众”是指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包括主体不合法和方式不合法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定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如个人私设银行、钱庄,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对象资金的目的,否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2.高利转贷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行为对象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将该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3.违法发放贷款罪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中还要求明知是关系人而违法向其发放贷款。  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  行为对象是以金融机构办理业务的名义所吸收的客户资金,包括个人储蓄和单位存款。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不以非法牟利目的为必要。  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6.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违反规定而出具金融票据的行为。  7.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对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人不需要明确认识到。  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属于《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成为犯罪主体。  刑法之所以在贷款诈骗罪之外,再新设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主要是为了加大打击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力度。  从行为特征上看,本罪与贷款诈骗罪虽然都采用了欺骗手段,但本罪与贷款诈骗罪有一定区别。  9.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主要是针对目前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公众资金经营、管理领域出现的问题新增加的犯罪。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10.洗钱罪  在主观方面,洗钱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而仍然掩饰、隐瞒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和来源,没有这种故意,也不能构成洗钱罪。第三节 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作为类罪,具有许多共性,  ※其基本构造是: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均遵循下列逻辑顺序:(应掌握内容)  (1)实施虚构事实、联瞒真相等欺骗行为:  (2)使受骗者陷入或者强化认识错误;  (3)受骗者因被骗而作出行为人期待的财产处分行为;  (4)受骗者或者其他人(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金融犯罪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如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包括国家的金融秩序或金融工具的公信力:又如诈骗的方法是通过特定的金融工具等。  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众的财产与国家的金融秩序。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要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于诈骗数额较大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的、单位犯本罪的,《刑法》均作出了相应规定。  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贷款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本罪丰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设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它列入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与贷款诈骗罪相比,后者列入了金融诈骗罪该罪。包括了骗用行为,主观方面不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主体不仅仅是自然人还包括单位。但构成该罪要求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如前所述:从行为特征上看,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与本罪虽然都采用了欺骗手段,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本罪与本罪是有一定区别的:(出判断题)  一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在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是自然人。  三是两罪的最高法定刑不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最高法定刑仅为七年有期徒刑,而贷款诈骗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仅为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而非本罪。(属判断题)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此指狭义的金融票据,即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1.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指狭义的金融票据,即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金融凭证诈骗罪(此是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从广义上说,汇票、本票、支票都属于银行的结算凭证,但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则仅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除了客体不同,本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及处罚均与票据诈骗罪相同。  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出于过失行为而引起保险事故发生,或因认识错误而认为发生实际未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计算错误而多报了事故损失等,并因此获取了保险金的,均不构成犯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价证券。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可以构成本罪。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有价证券而使用的,不构成犯罪。第四节 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  包括: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签订及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职务侵占罪:(专指非国有公司等)  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常为“监守自盗”),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  本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在这些单位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一般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两罪在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派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单位(如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的财物,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财产在内的公共财产。  三是刑罚处罚幅度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刑罚最高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的行为可以分为“超期未还型(超过三个月未还)”、“营利活动型(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非法活动型(进行赌博、吸毒、嫖娼和其他非法经营、放高利贷等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三种情形。这种“非法活动”既没有挪用资金数额和时间的限制,也没有还与不还的条件,只要是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即构成本罪。  本罪犯罪主体与职务侵占罪主体一样,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非国家工作人员。  按照《刑法》规定,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指索取或收受五千元以上者。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而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犯受贿罪的,最高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与国家财产。  本罪属于渎职犯罪。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既可能是未尽严格审查合同、认识被骗结果的注意义务,也可能是对结果有所认识,但未尽避免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避免义务。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分为金融犯罪概述、破坏金融秩序管理罪、金融诈骗罪、银行业职务犯罪四个部分。旨在帮助各位学员正确理解《刑法》中有关金融犯罪和职务犯罪条文的含义及司法实践的审判标准,有效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遵纪守法与防范犯罪的法律意识。  本章主要讲解了相关犯罪等的概念,犯罪的客体、主体,除需了解或掌握之处,对于《刑法》中的相关条文及其处罚金额、量刑程度等,因是串讲加之时间关系故不再讲述。  建议各位在学习中掌握共性、突出个性;把握重点、突破难点;弄清各类犯罪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尤其是教材新列入的,诸如:骗取贷款罪、票据承诺罪、金融票证罪、背信运用信托财产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新内容。本章典型例题解析  【例题单选题】有关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B.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C.金融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购买假币罪  D.本罪侵犯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正确答案:C  【例题多选题】根据《刑法》的规定,以下属于金融诈骗的违法行为有( )  A.编造引进资金的理由从银行贷款  B.上市公司董事长变更,没有进行信息披露  C.自制信用卡从银行提款机提款  D.提供不完整的财务报表,以获取银行贷款正确答案:ACD  试题解析:董事长变更,没有进行信息披露不属于金融诈骗,  因其没有违反《刑法》,但也是没有遵循信息披露的要求。  【例题多选题】金融犯罪的构成包括( )  犯罪客体  B.犯罪客观方面  C.犯罪主体  D.犯罪主观方面  E.犯罪动机  正确答案:ABCD  试题解析:金融犯罪的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例题多选题】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 )的行为。  A.商业银行  B.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  C.证券公司  D.期货经纪公司  E.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正确答案:ABCDE  【例题多选题】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 )。  A.使用伪造的信用卡B.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C.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D.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E.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正确答案:ABCDE  试题解析: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例题多选题】票据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  A.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B.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C.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D.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E.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正确答案.ABCDE  【例题判断题】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 )  答案:N  试题解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定为盗窃罪,而不应定信用卡诈骗罪;同时也不应定为诈骗罪或票据诈骗罪。  【例题判断题.】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是金融犯罪成立的前提和基础。( )  答案:Y  【例题判断题.】伪造货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包括国家对本国货币的管理制度,但不包括在本国流通的外国货币。( )  答案:N  试题解析:  伪造货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既包括国家对本国货币的管理制度,也包括国家对在本国流通的外国货币的管理制度。  【例题判断题.】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中的金融机构不包括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与筹备组织。( )  答案:N  【例题判断题】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  正确答案:Y  【例题判断题.】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我国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  正确答案:Y  【例题判断题】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芷确答案: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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