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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相关规定第一节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
(有17条相关内容) 1.熟知业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 作为一名银行业从业人员,以下三个方面的知识是不可或缺的: 一是对宏观经济和金融状况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二是熟知与自身岗位相关的银行业务及与管理有关的法规 三是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2.监管规则 必须做到: 1.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认识到合规经营是银行从事所有活动的前提。 2.熟知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3.根据立法本意正确理解监管规则中禁止性、义务性及程序性规定。 3 .岗位职责 ※ (一)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 (二)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过适当批准,不代其他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三)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 4.信息保密 国际上影响较为广泛的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80年制定的个人隐私保护的八项基本准则,即信息收集限制原则.信息质量原则.表明目的原则、使用限制原则、安全保护原则、公开性原则、个人参与原则以及负责任原则。 从业人员的下述行为明显违反了有关规定 1.向与业务无关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向其所在机构同时透露客户的个人信息 2.处于好奇或其他目的向其他同时打听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 3.不妥善保管或销毁填有客户信息的单据、凭证、开户申请书或交易指令等,使得无关人员有机会接触到客户的个人信息 4.将客户信息用于未经客户许可的其他目的 5.利益冲突(避免) 要妥善处理利益冲突对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而言意味着从业人员有两个方面的义务: 1.主动避免利益冲突。 2.在利益冲突发生之时,应申请回避或根据“正常交易原则”,向管理层、利益相关 6.内幕交易(不得)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1)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行为; (2)内幕信息知情人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 (3)非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恪守有关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1.不在不当时间和地点谈论工作话题; 2.不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不应该知道该项信息的内部人员提及内幕信息: 3.不违反有关规定,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告知自己的亲友; 4.按照内部秘密信息保管规定妥善保管涉及内幕信息的文件和电子文档: 5.不得采取匿名、假名或委托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7.了解客户 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以及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本条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履行法定审查客户身份的义务,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也不得在未完成法定审核身份义务的情况下接受客户指令,办理业务。 因此,作为一名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做到: 1·“了解客户”不仅是其所在机构的法定义务,也是自己工作中必须严格履行的一项工作要求: 2·熟知所在机构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和登记的有关规定,了解所在机构对不同客户进行身份识别的具体要求: 3·严格遵循操作流程 8.反洗钱 本条要求从业人员在工作中,了解大额、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以及协助反洗钱调查的义务,履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账户资料保存等义务。 9(略) 10.公平对待 根据所在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契约而产生的服务方式、费率等方面差异,不应视为歧视。 12.信息披露 13.授信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的要求,对客户所在区域的信用环境、所处行业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担保物的情况、信用记录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和授信后管理。 14.协助执行 不泄露执法活动信息,不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本条要求从业人员在其职业行为中不仅要保护客户隐私,也应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 15.礼物收、送 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应当确保其价值不超过法规和所在机构规定允许的范围,且遵循必要的原则: 商业贿赂包括两方面含义 16.娱乐及便利 (一)属于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以内,并且在第三方看来,这些活动属于行业惯例: (二)不会让接受人因此产生对交易的义务感; (三)根据行业惯例,这些娱乐活动不显得频繁,且价值在政策法规和所在机构允许的范围以内: (四)这些活动一旦被公开将不至于影响所在机构的声誉。 17.客户投诉
第二节 银行从业人员与同事 (略)第三节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 侧重注意以下5个问题(教材共列9个问题): 对于争议处理: 当银行业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给予的内部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解决,不造谣滋事,不诋毁诽谤,不进行人身攻击,同时,尽量避免滥用诉权。 因被所在机构开除、除名、辞退或因工资、福利发生的争议,在内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从业人员也可以向专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离职交接: 对于兼职: 一般而言,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本机构内部兼任职务,或在非营利性组织并不取得报酬的情况下的兼职是允许的。但应向所在机构披露兼职情况。如兼任职位过多,甚至影响本职工作就不甚妥当。 对于电子设备使用:※ (一)不在电子设备上安装盗版软件和其他未经安全检测的软件; (二)不得利用本机构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浏览不健康网页,下载不安全的、有害于本机构信息设备的软件; (三)不得实施其他有害于本机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的行为。 对于媒体采访: 不擅自代表所在机构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擅自代表所在机构对外发布信息。第五节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监管者 1.接受监管 2.配合现场检查 规范的现场检查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3.配合非现场监管 4.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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