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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重点复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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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0 10: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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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P223-228)
1.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规则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处理规则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3.《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
抵押
以抵押方式设定的担保方式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不转移财产的占有。以下财产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的实现:以抵押物折价受偿;拍卖抵押物以拍卖所得价款受偿;变卖抵押物以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同一财产有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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