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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A 税法考试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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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2 16: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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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凡是销售方在销售时向购买方收取的除价款之外的费用都叫价外费用。都必须计入销售额。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3)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四种折扣折让: 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实物折扣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采取还本方式销售
  
  4.采取以物易物销售
  
  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方法。对视同销售货物而无同类货物销售额或纳税人申报销售额偏低的,应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上消费税税额。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一)准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抵扣凭证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去认证,去税务机关确认凭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超过180日的不得予以抵扣。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收购或外购免税农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收购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具体: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本文由财萃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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