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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考试基础:对设立居间人担保基金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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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3: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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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基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实现方式
  为了应对基于居间业务或代理交易业务产生的、可以归结于居间人的风险与责任,有必要建立强制缴纳担保基金制度。建议将居间人缴纳的担保金分为两个部分:初始担保金与变动担保金。
  初始担保金应视居间人所从事的业务不同而有所区别。具有代理交易资格的居间人需要缴纳的数额应高于单纯从事居间业务的居间人。该笔资金应在资格认定时或之后一段时间内,由居间人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指定的担保基金管理机构一次性缴纳。机构居间人的初始担保基金应高于自然人居间人。建议依据机构居间人业务范围,分别确定其需缴纳的初始担保基金数额
  变动担保金在居间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实时征收,由期货公司代扣代缴,具体金额应与居间人业务量挂钩,以其所属客户的资金量、交易量等指标为依据进行计算。缴纳的动态担保基金积累至一定程度后,协会结合居间人诚信记录和居间行为进行综合评估,分值合规者可考虑予以减免。
  (二)担保金的清退问题
  在担保金的清退方面,需考虑如下问题:
  1、清退的条件。担保基金管理机构在下列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应向有关权利人清退担保金。其一,居间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被取消资格或申请注销有关资格;其二,居间人缴纳的担保金累计总额与所持份额基金的收益之和,大于基金因其违法违规行为支付给客户的赔偿金与所持基金份额的管理成本之和。
  2、清退数额。清退数额可以通过居间人缴纳的担保金累计总额与所持份额基金的收益之和,与基金因其违法违规行为支付给客户的赔偿金与所持基金份额的管理成本之和的差计算得出。用公式表示即:
  清退数额=居间人缴纳的担保金累计总额+所持份额基金的收益-基金因其违法、违规行为支付给客户的赔偿金-所持基金份额的管理成本
  3、追偿权。当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清退数额小于零时,应赋予基金以追偿权,由基金管理机构代表其行使。如果规定其他居间人享有追偿权,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很多困扰,如其他居间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有的追偿额度的计算非常繁琐,法院将面临很大讼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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