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60|回复: 1

随同应税消费品出售的包装物的会计处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10-1 00: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所有资料全部下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按照有关规定,随同应税消费品出售的包装物,不论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收消费税。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和包装物已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加收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也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交纳消费税。

    (1)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销售的产品一起计入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其应交纳的消费税与因产品销售应交纳的消费税一起计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或产品销售税金)。即按包装物与产品的销售额合计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2)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相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即按单独计价包装物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0-1 00: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纯支持!!!!!!!!!!!!!!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最新帖子|国和论坛 ( 京ICP备12043779号-9 )

GMT+8, 2025-4-6 06:41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