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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交纳时不能再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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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 01: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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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对我市卫生系统会计资料展评中发现,一些单位把代职工向税务机关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列入事业支出,这是非常错误的。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对个人工资薪金等劳务报酬所得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出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这种方法有利于控制税源,防止漏税逃税。

    会计处理上,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通过“其他应付款”进行核算。在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工资薪金时,应计算应纳税款,从其应付工资中扣除,计入“其他应付款”。

    即:借:应付工资(应发)
    贷:现金(实发)
    其他应付款
    在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交纳税款,作记帐凭证。

    借:其他应付款
    贷:现金(银行存款)
    因为单位代职工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没有形成实际支出,如果再计入“事业支出”,一方面,重复列支多计事业支出,另一方面会形成“其他应付款”长期挂帐或出纳员把这部分扣款不入帐个人私呑等舞弊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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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 01: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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