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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应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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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 01: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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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准则》中规定,企业可以以各种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对外进行投资。在投资时,放弃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评估确认价值)记入“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其账面净值冲减原资产价值,放弃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若为损失(即评估减值)应依据谨慎性原则,记入当期“营业外支出”;若为收益(即评估增值)则应按增值额的33%记入“递延税款”贷项,按增值额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至于递延税款如何处理(即应交所得税是否交纳、何时交纳),需在将来处置该股权投资时,根据其处置结果分别情况处理。现以下例具体说明其账务处理。

    例,甲企业以无形资产——商标权对乙企业(按成本法核算)进行投资,该商标权原账面净值为45000元,其公允价值为50000元。

    1.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    50000
    贷:无形资产——商标权    45000
    递延税款          1650[(50000-45000)×33%]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3350
    2.处置时
    (1)转让该股权投资取得价款58000元,存入银行。此时原投出时的评估增值5000元已全部实现,按规定应交纳所得税,将原“递延税款”贷项转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同时将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转入“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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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 01: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棒极了,无限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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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 01: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好东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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