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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委托贷款流转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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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 01: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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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制度规定,金融机构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发放贷款,收到贷款利息时,应借记“银行存款”或有关企业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科目;计算代扣代缴的营业税时,应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金融机构代扣代缴的营业税是从委托贷款利息中直接扣除的。笔者认为:当企业对发放的委托贷款计提利息时,可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贷款——利息XXX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贷款利息营业税XXX
    投资收益XXX
    实际收到利息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委托贷款利息)xxx
    其他应付款(应付贷款利息营业税)xxx
    贷:委托存款——利息xxx
    这样处理,不但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能准确计算投资收益,而且能反映金融机构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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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 01: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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