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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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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0 14: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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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在缴纳税款期限到期前三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待批文书受理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县以上国税机关受理并上报省国税局批准后,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领取已核准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后,才能享有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但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并且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税种的税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需再次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必须逐级报省一级国税机关批准。<P><P>具体特殊困难是指以下四种情况:<P>(1)水、火、风、雷、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应提供灾情报告:<P><P>(2)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应提供有关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P><P>(3)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应提供有关政策调整的依据;<P><P>(4)短期货款拖欠,应提供货款拖欠情况证明和货款拖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证明材料。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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