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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依照财务制度规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均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会计处理是不分向谁借入的,也不管利率高低,除用于固定资产购建,在固定资产未交付使用前或办理竣工手续前发生的,均按实计入期间费用。但是,在进行纳税调整时,利息支出必须按税法规定标准进行分析,凡符合税法规定标准的利息支出,无须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调整的包括下列情况: (一)向银行之外的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利率的部分。 [例13]某企业因流动资金不足,于2000年1月间向信托公司借入短期借款100万元,贷款期限1年,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10万元列财务费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为6.64 %,允许上下浮动10 %。 1、计算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 允许扣除利息=100万×(l+10%)× 6.64% =7.304万(元) 2、计算应调整的利息支出 超标准支付的利息=10万一7.304万=2.696万(元) (二)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年利率超过6%的部分。 [例 14]某企业因流动资金不足,向内部职工集资借款20万,向主管部门借款30万,借款期限2000年l-12月,共支付利息6万元,列财务费用。 l、计算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 允许扣除利息=(20万十 30万)× 6% = 3万(元) 2、计算应调整的利息支出 超标准支付的利息=6万一3万=3万(元) (三)应付未付而提取的利息支出 [例 15]某企业因流动资金不足向另一企业借入资金80万元,年利率6%,借款期限1年,当年已提取应付利息6万元,对财务费用,因资金周转困难未支付。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入税前扣除费用原则上都应据实扣除。除应付未付金融机构的利息可预提税前扣除外,民间借贷利息不能预提扣除,因此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已提未付的应付利息全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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