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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利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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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0 14: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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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具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此公式的节税目标应当是:使收入总额缩小化和使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最大化,从而通过"一大一小"的策划,使得应纳税所得额缩小。对此,节税者必须掌握,合法与非法的界线。换句话说,节税者必须了解哪些收入是必须包括的,哪些收入是有条件包括的,哪些费用、成本、损失是当然扣除的,哪些成本、费用、损失是有条件扣除的。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服息收入;7.其它收入。

    这里所说的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各项主要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运输、营运收入,利息收入,工作价款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保费收入,以及其它业务收入。

    这里所说的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收入。

    这里所说的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由资本资源或收入款项而形成的收入,包括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借款而取得的利息等。

    这里所说的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这里所说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节税者应理解为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收入。

    这里所说的股息收入,节税者应理解为是指纳税人从股份制企业中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这里所说的其他收入,节税者应理解为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附加费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接受的捐款收入等。

    此外,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材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原料,如按合同规定留给企业所有的,也应作收入处理。 公式中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金额。具体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税金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它损失。 企业要按上述公式正确计算所得额是节税的基础,而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关键在于正确计算企业的收入、费用,资产的价值和亏损的弥补。

    主要节税策略有: 1.在收入额的确定上,遵照权责发生前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产品或商品已经发出,工程已经交付,服务或劳务已经提供,价款已经收讫或者已经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为原则,确定收入的实现。但下列特殊情况节税者要加倍留意:第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第二,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第三,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工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2.在资产的处理上节税技巧(参见第三节)。 3.在费用确定上的节税策略(参见第四节)。 4. 对亏损的弥补,按照《细则》规定:纳税人某一年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1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继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超过五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举例说明如下:某企业1994年亏损60万元,假定1995、1996、1997、1998、1999年都盈利10万元,1994年的亏损可在 1995年、1996、1997,1998、1999各年分别弥补10万元,但剩下10万元对1999年来说已超过5年,因此剩余10万元不能弥补。从盈利角度来说,某年的盈利,只能弥补从该年起前五年的亏损。1999年盈利只能弥补1998、1997、1996、1995、1994年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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