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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纳税人义务享纳税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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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0 14: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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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4月是纳税宣传月,今年的宣传月里发生了一桩很有意义的新闻。湖南常宁市农民蒋石林,以普通纳税人的身份状告市财政局,要求法院认定该局“超预算、超编制购买豪华轿车”的行为违法,应收归国库,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这件事引起广泛关注,是因为蒋石林这样“较真”的纳税人太少了,他的出现触发了一个重要话题:纳税人有什么样的权利?怎样实现这些权利?纳税人权利受到侵害谁来保护?

    纳税人向国家缴税是个人所得的一部分,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纳税人尽了义务,就有相应的权利。这些钱怎么花,该不该花,纳税人有权过问、干预,这便是纳税人的权利。

    道理是这样,但在现实中并非如此,吃财政饭的国家机关很少给纳税人一本清清楚楚的账目。他们花什么钱,怎样花,纳税人并不知情,如果有人“斗胆”过问,还会被认为“多管闲事”。当然,也有因为乱花钱“犯事”的,暴露出来时,纳税人不过是最后的知情者而已。如此,纳税人的权利就成了虚无缥缈的东西,又何谈实现权利?

    实现纳税人的权利,前提是“阳光财政”。政府花钱从预算开始就应该透明,让纳税人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如人代会、听证会)审查、批准,并严格按预算开支,其结果还要接受审计。这才是正常途径,才能有效监督。

    如果公务部门把来自纳税人的财政经费当做自己的“私房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即使搞了形式上的预决算审议程序,纳税人权利的实现还是一句空话。

    对财政开支有疑问,或者发现了问题,纳税人有无权利提出、举报、控告?答案是肯定的。即使普通公民,只要是纳税人,就有这样的权利。这种权利应该在制度层面、司法程序上给予切实的保障,而不是说说而已,更不能取决于政府机构或官员是否“开明”。法定的权利才有保障,政府机构和官员也必须服从法律。

    蒋石林状告市财政局,表现了纳税人公民意识的觉醒,也体现了社会进步对人的觉悟的促进,因此,蒋石林成了新闻人物,也成了亿万纳税人行使权利的“诉讼代表”。他的行为令人钦佩,其意义已经超出了个人权利范畴,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了。

    值得高兴的是,作为被告的常宁市财政局,从起初的“接受不了”到经过“冷静思考”,终于认识到了问题的严肃性,财政局长登门向蒋石林作了自我批评,并给了一个“说法”。

    这件事发展至此,结局中蒋石林是否胜诉已不再重要,重要的是他以自己的行动宣示了纳税人的权利,促使政府部门转变了认识,明白了必须尊重纳税人的道理,知道了必须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这样的结果,比是否没收那两辆车重要得多。

    愿更多的纳税人公民意识觉醒,愿更多的政府官员尊重纳税人的权利,时刻想到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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