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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一档是基本税率,为17%;一档是低税率,为13%;一档是零税率。
增值税的征收率就是指货物或应税劳务在某一征税环节的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的比例,它反映的是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环节税负,而不反映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整体税金,即不论货物或应税劳务处在哪一环节,以这一环节的销售额按规定税率计算出来的税金,都是截止至该环节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中所包含的全部增值税税金。
税率及征收率的调整都由国务院决定。
(一)基本税率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均为17%。
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即应税劳务)的税率为17%。
(二)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农业产品、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石油液化气征税范围包括由石油加工过程中所产生低分子量的烃类炼厂气经压缩而成的液体。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丁烯等。
天然气征税范围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厂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沼气征税范围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零税率
零税率就是纳税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是零,并且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即适用零税率的纳税人不仅不需要缴纳本阶段原应缴税额,而且可以抵扣已支付的以前环节的增值税。
零税率的适用范围
1.纳税人出口货物,一般都适用零税率。
主要包括两类:(1)报关出境货物;(2)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
2.对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少数出口货物,目前为止,包括纳税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不适用零税率,应按照内销货物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五)兼营应征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适用税率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六)增值税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按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从1998年7月1 日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七)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征收率的规定
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并按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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