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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一些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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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0 14: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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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内容
    个人所得税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就其来源干中国境内、外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一种税。通过个人所得税,可以维护国家权益,调整个人收入,公平税负,简化税制。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自然人,既有中国公民,又有外籍人,具体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的个人;在中国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不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天的个人,如果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满一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就其从中国境外的所得中携入、汇入中国境内的部分纳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确定纳税人时,应区分居民和非居民。国际上通行的标准是:有无固定住所、居住时间的长短。我国税法就是以居住满一年或不满一年来区分居民和非居民的。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自然人的列举所得扣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工资、薪金所得,指自然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个人从事上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从事政府批准的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营利所得。个人进行承包经营、转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也包括在生产经营所得之中。

    3.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纳税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指的是个人从事设计、安装、装演、装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相、各种演出与表演、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所得。减除的费用分定额、定率两种情况计算,如果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定额为800元;如果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定率为收入额的20%。

    4.财产租赁所得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纳税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机器设备、车船、房屋以及其他动产、不动产的所得。规定的费用参见劳务报酬所得的费用减除额。

    5.财产转让所得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纳税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机器设备、车船、房屋以及其他动产、不动产的所得。

    转让财产的原值按财产的特点确定,如有价证券的原值为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机器设备、房屋等的原值为购建时的原始价值。

    6.稿酬所得是指文字、图画、摄影被报刊或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它以每次出版发行为一次所得收入,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鼓励创作,还可以依据应纳税额减纳30%。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纳税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或转让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以及其他特许权利的所得,减除费用参见劳务报酬所得的费用扣除额。

    8.利息、股息、红利等的所得为纳税所得。利息所得是指个人存款、贷款及持有债券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个人投资所取得的股息和红利。这些间接投资的所得,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所以不必扣除费用,以实际所得为纳税所得。

    9.偶然所得为纳税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也不需支付费用,以实际收入额为纳税所得。

    10.其他所得直接为纳税所得。其他所得指以上各项所得以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所得。

    上述各项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所得,但税法规定的纳税所得,有的是就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有的是就中国境内、外的所得纳税。所以在确定纳税所得时,要区分中国境内的所得和境外的所得。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按提供劳务的地点划分,在中国境内工作或提供劳务,不论其雇主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不论其支付地点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均属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中国居民在中国境外工作或提供劳务,也不论其雇主的地点和支付地点,均属于境外所得。利息、红利和股息等的所得,按支付人的居住所在地划分,如果支付利息的债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属于境内所得;反之,属于境外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所得,按待许权和财产的使用地划分,凡在中国境内使用特许权或财产的所得,为中国境内所得;不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所得,为境外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纳税时限和税收优惠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应视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而确定。通常分两种情况:①当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时,以扣缴义务人的居地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地点;②当所得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是没有扣缴义务人时,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限。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限,根据纳税依据、纳税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有以下几种:

    (1)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款,按月计征,由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每月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于次月7日内将税款缴入国库。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纳税人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并于每月实现所得的次月7日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承包经营、转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付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的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将税款缴入国库。如纳税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则于每次取得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所得,于每次取得所得后的规定日内缴纳税款。如果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由扣缴义务人每月报送纳税申报表,并于次月7日将税款缴入国库。

    (5)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将税款缴入国库。

    3.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法从促进对外经济合作,扩大技术交流方面和照顾特殊困难的情况方面,规定了一些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措施。

    (1)免税的规定。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方面有突出贡献颁发的奖金。

    ②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⑤保险赔款。
    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⑧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子免税的各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所得。

    ⑩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2)减税的规定。
    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②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纳税人重大损失的。
    ③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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