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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
(二)财税字(1997)22号规定支付给职工经济补偿金的介定,主管国税局应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制定的有关政策审核,符合规定的,允许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京国税[1997]095号)
(三)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 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应将当年税前列支的补偿金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税函[2001]9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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