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19|回复: 0

新申报表中广告费等的扣除计算基数解读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10-10 14: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所有资料全部下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的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计算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计算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对“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会计对收入的分类应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就是收入额扣除折扣折让与销售退回的净额。但在国税发〔1998〕190号文件关于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对“销售(营业)收入”又做出了规定。其包括从事工商各业的基本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单独反映),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的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该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作为了销售(营业)收入,并将其作为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计算基数可以说是一大进步。既将税法所确认的收入可以完整的在报表中列示,也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可是却发现,该规定“销售(营业)收入”的构成,即包括会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也含“营业外收入”。同时,又将在会计规定“其他业务收入”帐户核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非出租包装物的其他租赁收入从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中扣除了。由此,就造成实际工作与税法考试中如何确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计算基数就成了问题。如出租房屋,机器设备及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收入是否应做基数,有的认为以国税发〔1998〕190号)确定的“销售(营业)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为准。可也有的认为,既然会计规定中不做收入的“营业外收入”都可以作基数,那麽出租房屋,机器设备及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会计规定应属于收入范畴,其为何就不得作为基数呢?还有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是否做为基数的问题,都一直困饶着税务工作者和企业的财会人员。

    可喜的是,这些问题在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的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以下简称“新申报表”)中得到了解决,该文件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均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而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是由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三部份组成。此处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后的净额,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要计入财务费用。同时还规定,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这样就弥补了原报表规定对销售收入组成的不足。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最新帖子|国和论坛 ( 京ICP备12043779号-9 )

GMT+8, 2025-4-7 18:56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