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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善筹划欠税增消化欠税靠窍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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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2 15: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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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税筹划的合理与否,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有著不可低估的影响,这种影响集中体现在:企业的外部环境、税企关系、企业形象三个方面。

    首先就企业的外部环境而言,当企业的税负增加,其实质也就是企业纳税债务的增加,这种增加将使企业的现金流出量加大,导致企业资金链的相对紧张,致使企业发生欠缴税款。企业长此以往就将形成如下境况:第一,所欠税款犹如滚雪球般越欠越多。第二,税务机关将有权采取以票控税的方式,清缴欠税,此种方式将造成供货方由于不能及时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其货款不能及时回笼。第三,由于购货方不能及时取得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因而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滞后,从而使购货方的应纳增值税税金增加,使其税负加重。如此一来,购货方极有可能中断与供货方的业务往来,另寻合作伙伴,使供货企业的生产经营形势更加严峻。

    就税企关系而言,企业不能按期入库而形成越来越多的欠税时,税务机关就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所赋予的权力按程序进行税款的催缴,从下发限期缴款通知书、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达到税款入库的目的。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曾经发现过这样一个例子。在某市,有一家长期亏损的医药原料生产企业A被某医药集团公司兼并,而被其兼并的另外一家药厂B每年则有近100万元的税后利润,在组建集团时,该公司将B药厂作为子公司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而对与之相邻的A企业则作为分厂进行注册登记。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公司因为不是独立的法人,它所实现的盈亏要同母公司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注:该集团的母公司本身也亏损),因此作为集团公司子公司的B药厂每年仅所得税一项就要上缴近30万元,而集团公司本身每年的亏损额又高达130万元。该企业由于资金紧张,累计欠缴的税款居高不下。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近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要求建立欠税人报告制度,凡是纳税人没有缴清欠税的,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清欠计划等情况,加强欠税检查,企业欠税要与纳税信用评定挂钩,实行欠税公告制度,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国税法[2004]66号的文件精神,不仅对该企业进行了欠税公告,而且依法加收了滞纳金,并降低了该企业的纳税信用评定等级,还对其实行了以票控税,目前,该企业的法人迫于上述压力,正在积极筹措资金解缴入库税款。

    那么B药厂的企业所得税究竟能否使之在内部进行消化呢?答案是肯定的。其消化的“窍门”就在于将该医药集团B药厂以分公司的名义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后合并报表纳税,或者将其旗下的A、B两公司进行合二为一的整合,那么该医药集团公司B药厂原来应缴的30万元企业所得税通过内部整合使之盈亏相抵后,得以内部“消化”,这种“消化”也避免了税务机关对其欠缴税款的监控处罚。

    上例是否让我们明白了这样一个道理,即投资人或纳税义务人在进行兼并投资时,应特别注意生产经营单位的组织结构形式,并围绕投资权益最大化这一目标,在投资立项时就应注意企业所得税的筹划设计,同时也要认真研究税收政策与企业生产经营组织结构的关系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通过上述事例,我们是否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企业的节税筹划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理应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者们的一门必修课,因为企业稍有筹划不周就会造成将不该缴的税也缴了,而且当其形成欠税后还要受到多方面的制约和处罚,最终使企业的外部环境、税企关系和企业形象都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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