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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业税的几种筹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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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2 15: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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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种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具有税源普遍、征税面广、征收简单的特点,这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筹集。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九个部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从事上述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各种性质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有经营活动的个人。

    营业税的税率共分三档: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率为5%;娱乐业则适用5%~20%的幅度税率。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作业,其征税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从事的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建筑队对外承保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

    建筑业应纳营业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其中,营业额是指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建筑业中营业税的纳税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通过合作建房进行筹划
    所谓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即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两种方式中又因具体情况的不同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只要认真筹划,就会取得很好的效果。

    案例一:A、B两企业合作建房,A提供土地使用权,B提供资金。A、B两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1000万元,于是,A、B各分得500万元的房屋。

    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A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此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为500万元,A应纳的营业税为:500万元×5%=25万元。

    若A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则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具体操作过程如下: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B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现行营业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当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于A向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因此,无须缴纳营业税。仅此一项,A企业就少缴了25万元的税款,从而取得了很好的筹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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