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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房产税政策规定,房产税的减免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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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2 15: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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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6、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院、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房产。

    7、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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