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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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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2 15: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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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代扣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 :
    2003年12月9日起,新的“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正式运行,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 2003年的重点纳税人纳税申报从2003年12月9日起一律在新系统中进行,并使用新的申报表,2004年的纳税申报改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从 2004年1月1日起,代扣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要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明细申报,并使用新的申报表。外国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及外籍个人也适用《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代扣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可以沿用原“重点纳税人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在“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明细申报。

    首次通过网上进行纳税申报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要先通过“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代扣代缴单位基础信息和个人基础信息,取得用户名和密码,以便办理网上纳税申报。

    四、代扣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可登录北京地税网站办理纳税申报(  );也可委托代理或到主管税务机关报盘申报。暂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应使用符合国家邮政规定的信封,按统一信封书写格式,将纸质申报资料邮寄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数据录入中心”。

    信封书写格式:
    邮编:100053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建功北里3区3号楼1层
    收件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数据录入中心
    寄件人:
    寄件人地址 :
    邮编 :
    税务登记证号码: 主管税务机关:XXX地方税务局XXX税务所

    五、其他未尽事宜,请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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