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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该选择何种纳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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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2 15: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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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许多专业人员为报纸、杂志撰稿,其收入非常丰厚,如李秀娟与一家报社合作,3个月获得2.7万元收入,平均一个月9000元。

    李秀娟的纳税事宜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三个项目及其相互转化,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三个项目的税率不同,应纳税额也有相当大的差别。下面,我们分三种情况讨论其应选择何种纳税方式。

    工资、薪金
    如果选择以这种方式获得收入,李秀娟与报社之间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签有劳动合同;在单位取得的所得具有固定性。

    这类个人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5%-45%。所得越高,税率越高,税收负担就越重。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为800元,超过部分都要按所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有些地区扣除额高于800元,如北京1000元、山东880元、上海1200元、广州1260元、深圳1600元。这类所得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针对以上规定,李秀娟应与该报社签定用人合同,作为报社的职工,其应缴个人所得税的金额是:

    一个月应纳税额=(9000-800) ×20%-375=1265(元)

    三个月应纳税额=1265×3=3795(元)
    个人可支配金额=27000-3795=23205(元)

    合同上的2.7万元的薪水纳税以后剩下23205元。
    劳务报酬
    如果李秀娟与单位没有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则取得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所得是按次征收,以每次收入额作为征税基数,其征税税率视不同情况而定。

    针对这种规定,李秀娟筹划的关键是不能与报社签定用人合同,报社也就只将她视为自由职业者,作为报纸的特约撰稿人。该项收入按劳务报酬分3次支付,则其应纳税额为:

    一个月应纳税额=9000×(1-20%)× 20%=1440(元)

    三个月应纳税额=1440×3=4320(元)
    个人可支配金额=27000-4320=22680(元)

    纳税后,李秀娟可支配收入为22680元。
    稿酬所得
    还有一种情况,由于李秀娟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该报社可向李秀娟约稿,根据其文章质量、数量发放稿酬。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适用20%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李秀娟应纳税额为:

    一个月应纳税额=9000×(1-20%)×20%×(1-30%)=1008(元)

    三个月应纳税额=1008×3=3024(元)
    个人可支配金额=27000-3024=23976(元)

    以上三种方式,李秀娟以工资、薪金形式取得报酬,其收入最稳定,以稿酬形式取得报酬,其适用税率最低。李秀娟可以根据个人偏好选择报酬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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