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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总机构与代表处之间的费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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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2 15: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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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驻日本公司A于广州拥有代表处B,日本公司A提供财务软件给B公司使用,该软件使用费为10万每年,代表处B公司的所得税是按经费换算计缴,请问

    1、该软件使用费是否需要入帐,作为费用支出,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

    2、如果作为费用支出,是否代表处B要替总机构代扣代缴相关所得税和营业税?

    答:1、该软件的使用费需要入账,并作为费用支出,因B公司所得税是按经费换算计算缴纳的,因此应缴纳所得税、营业税。

    2、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处B应代扣代缴A公司的预提所得税。至于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其他扣缴义务人规定如下:(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B公司作为A公司的代表处,应代扣代缴A公司在我国境内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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