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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为什么要制定《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答:制定《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税收征管的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以全员明细申报为突破口,进一步提升代扣代缴工作水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纳税人个人纳税档案,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二是作好纳税服务的需要,税务机关在全面掌握纳税人的具体分布及明细纳税的情况下,才能为纳税人提供进一步的服务工作。
二、 是不是每一个纳税人个人都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答:不是。这个办法展开了说应该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纳税申报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的一个办法,并不是要求每个纳税人都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而是分别规范了代扣代缴纳税申报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范围和有关事项。暂行办法的核心内容:一是规定扣缴义务人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纳税申报要填报每一个纳税人的明细纳税情况;二是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按本办法规定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时,要填报个人基础信息。
三、制定暂行办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的法律依据是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③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国税发 [1995]65号) 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 国税发 [1995]77号)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03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第655号) “ 以全员明细申报为突破口,进一步提升代扣代缴工作水平 ” 的有关内容也是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
四、 哪些纳税人不适用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答:不是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其扣缴义务人及纳税人不适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
目前本市不是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分为三部分,一是根据财税字 [1996]14号文件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总后勤部集中收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二是根据市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调整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1996]124号)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代征;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规定,个人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此外,依法应在其他省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都不适用于这个暂行办法。
五、自行申报纳税人如何办理基础信息申报?
答:凡是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自行申报纳税人登录市地税局网站,进入 “ 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 ,在 “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基础信息申报栏 ” 申报个人基础信息, “ 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 为自行申报纳税人提供用户名、密码,用于网上申报。 暂不采取网上申报的, 自行申报纳税人 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基础信息申报表》。
六、代扣代缴义务人(单位)是否要办理基础信息申报?
答:已经通过网上进行重点人 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 ,在新系统可以沿用原 “ 重点纳税人管理系统 ” 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网上申报,不用重新办理单位基础信息申报。
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未在 “ 重点人管理系统 ” 办理代扣代缴单位基础信息申报的,凡是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填报代扣代缴申报的,应先进行代扣代缴单位基础信息申报,以取得用户名、密码,用于网上纳税申报。凡是暂不通过网上申报的,可不必办理代扣代缴单位基础信息申报。
七、个体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户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是否需要办理个人基础信息的申报?
答: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户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不用填报个人基础信息。个体工商户户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基础信息,反映在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税务登记资料中。
八、已做为重点纳税人在重点纳税人管理系统进行基础信息申报的自行申报纳税人,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基础信息申报?
答:不用。自行申报纳税人凡已通过网上进行 “ 重点纳税人 ” 自行申报的,在新系统可以沿用原 “ 重点纳税人管理系统 ” 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网上申报。未在重点人管理系统办理个人基础信息申报的,在暂行办法实施后首次进行纳税申报时,要先通过 “ 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 填报个人基础信息,暂不通过网上申报的,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基础信息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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