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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申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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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2 15: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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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4年1月1日以后,海淀、崇文、西客站等局,承包承租经营者,可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月份)申报表》。

    (2).2004年1月1日以后,其他区、县局,承包承租经营者可按现行要求办理纳税申报。

    19、代扣代缴单位暂未取得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如何填写明细纳税申报表问题

    (1).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支付个人所得必须取得身份证件号码;

    (2).应按要求取得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后,再支付个人收入并代扣代缴税款;

    (3).不能按上述要求办理明细申报的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限期补正和补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表》,对未按期限补报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报表说明及问题解答”栏目中“关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表填表说明 ” 第3款:“不能及时纠正的单位,没有身份证件号码的人员收入及缴税情况进行汇总,以单位税务登记证号码代替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汇总申报”的内容取消,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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