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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在中国追加投资一般是针对原投资行业前期回报并不大,但后期发展态势很好的企业的投资,这种追加投资相对于投资新领域,风险要小得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规定:
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即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实行“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以上税收优惠须经企业申请,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各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将批准情况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下面,我们用实例对追加投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分析。
某外国企业达德公司1996年1月在中国境内的一般地区投资组建合资经营企业威德公司,从事汽车整车制造,注册资本为20000万美元,达德公司和中方各占投资比例的50%。威德公司当年投产,第二年获利。投产后的5年,威德公司有微利,5年后,达德公司的投资者看好中国家用小汽车的发展前景,决定按投资比例对威德公司追加投资,以增加注册资本。威德公司所在地区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0%,免征地方所得税。现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方案一 投资比例追加投资550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加到25500万美元;
方案二 按投资比例追加投资600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加到26000万美元。
以上追加投资全部用于购置固定资产。从税收的角度出发,哪一种方案对投资者更有利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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