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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明确,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就此政策分析指出,该政策明确了单纯提供劳务的施工企业的应纳税行为性质问题,而此前,由于这类公司通常不具备建筑企业的相关资质和条件,其应税行为到底按服务业还是按建筑业纳税,一直不是很明确,也使税务机关和纳税企业在征纳税方面存在不少的争议。此次文件的出台,明确了此类企业的纳税标准,今后,这类企业就可以按照建筑业3%的税率来缴营业税,税负是大大减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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