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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激励须找准“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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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2 15: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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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如招待费、计税工资、广告费、宣传费和各项提留等,税法都有具体的要求,没有按规定计算的不得税前扣除。有的项目,税法要求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据实扣除,超过的部分要调增所得额,补交企业所得税。

    但是,有的项目,由于项目费用以不同的名义发生,列支渠道也不同。如企业对股东发放奖金,应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如果发放股息和红利,则应在税后利润分配,因此它们的税收负担不一样。到底是发放奖金好,还是发放股息和红利好?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王鹏是枧河农产品加工公司股东、业务骨干,月工资1000元,年终,公司向其发放人民币1万元。这1万元应该以奖金的形式发放,还是做股息、红利的形式发放?

    第一种方式:以奖金的形式发放。由于10000元已超过计税工资,该公司要调增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税率33%)。

    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0×33%=3300(元)

    王鹏应交纳个人所得税=(1000+10000-800)×20%-375=1665(元)

    发放这1万的奖金后,企业和个人应纳税额合计为4965元。

    第二种形式:做股息、红利分配。股息红利属税后分配,1万元属税后利润分配,企业对税后的1万元承担的企业所得税与税前调整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同,首先要倒算出1万元的税前所得额。

    设1万元对应的所得额为X
    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14925.37×33%=4925.37(元)

    王鹏应交个人所得税=10000×20%=2000(元)

    这1万元的股息红利,税收合计为6925.37元。
    对企业来讲,税前调整比税后分配更能减轻税负担;但对于个人来讲,则要根据发放额的大小来确定。到底收入额在什么范围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最少?在什么范围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最多?

    我们可对个人收入计算一个临界点。假设临界点为X,然后把工资、薪金和股息、红利适用税率代入计算,求出在哪个收入区间工资薪金(奖金)的个人所得税高于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在哪个收入区间情况则相反。

    因此,企业在选择个人收入是税前还是税后分配时,应考虑发放金额的大小并结合企业所得税的负担,经过测算来判断和选择建立更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薪酬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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