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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教授的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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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2 15: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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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教授是某名牌大学一社会心理学教授,在心理学方面颇有造诣。1998年,李教授针对社会上部分青年人的行为写了一本有关心理学的专著,获得稿酬收入6万元。稿酬分两次支付,一次在月中4万元,另一次在月末2万元。李教授未受到出版社开具给他的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该书出版后,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该出版社在征得李教授的同意下,以连载的形式在报刊上发表。该出版社付给李教授4万元。

    正当李教授高兴地看到自己成果被公众接受时,税务机关通知他补缴稿酬收入所取得的所得税。李教授很吃惊,他怎么也不相信自己应该纳税。尽管如此,他还是补交了。     60000×(1-20%)×20%×(1-30%)=6720(元)

    后来,李教授又接到了税务机关追缴通知书,对此他非常吃惊,但又不知道自己错在什么地方,经一税务专家点拨,他才悟出其中道理。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第六条规定,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的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在《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作了详细说明:

    (一)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产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部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为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而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因此,李教授分别缴应纳税税额:

    共纳所得税额:
    点评: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制订的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其中对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期限、申报方式及申报地点等作了明确规定。

    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出,我们每个人都会与税相联系的。在改革开放前那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下,个人没有选择的余地,可能会与税没关系,可以一辈子与税务机?quot&#59;老死不相往来",但现在不同了,开放下的经济体制下,每个人都与税有联系,每个人或多或少要与税务机关打交道,尤其是个人所得税。连教授也不能静居于"象牙塔"中,需要走出来与税务机关打交道了。学点税法知识,看来还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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