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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注协〔2003〕42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作如下通知:
一、凡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我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专业人才(以下简称专业人才)均可申请人才基金奖励。
二、人才基金申请工作将于每年四季度进行。申请2003年度人才基金的专业人才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上报相关材料。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基金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考试合格证等相关证书复印件)。所在单位应对照《办法》所列条件对申请人签署审查意见。
三、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注协考试培训部联系。
附件:1.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基金申请表(略)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吸引高学历、高素质的优秀人才加盟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激励全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攻读学历(位)和开展专业学术研究,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加快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特设立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基金(以下简称“人才基金”),并制定《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人才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基金每年按会费收入的4%—6%提取,单独设立“人才基金”帐户核算。
第三条 人才基金奖励符合条件的本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专业人才(以下简称“专业人才”)。
第四条 人才基金奖励分为单项奖励与年度津贴两种,由本人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二) 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从业满三年;
(三) 热爱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事业;
(四) 执业质量、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第六条 同时符合第五条基本条件和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人才可以申请人才基金单项奖励: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业期间攻读学位并取得硕士学位的,单项奖励2000元;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业期间攻读学位并取得博士学位的,单项奖励10000元;
(三)具有硕士学位首次加盟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单项奖励2000元;
(四)具有博士学位首次加盟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单项奖励10000元。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一、三、四项基本条件的下列专业人才可以申请人才基金单项奖励: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或参加财政部(中注协)组织的专业知识竞赛成绩名列全国前三名的,单项奖励2000元;
(二)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一次性全科合格者,单项奖励2000元;
(三)参加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单项奖励1000元;
(四)出版对行业有指导意义的学术专著,并为专著主要撰稿人的,单项奖励2000至5000元;
(五)在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课题研究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单项奖励2000至5000元。
第八条 符合第五条基本条件并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人才可以申请人才基金年度津贴,每一个公历年度津贴3000元。
第九条 人才基金申请和审批每年一次,具体时间由秘书处另行通知。
第十条 人才基金申请人应填写《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基金申请表》和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秘书处。
第十一条 秘书处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常务理事会会议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秘书处对常务理事会会议审查批准的申请人发放奖励或津贴,并在《浙江注册会计师》和省注协网站上公布获得奖励或津贴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单项奖励不实行追溯。
第十五条 人才基金管理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十六条 人才基金管理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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