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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金和劳务报酬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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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2 15: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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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有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实际工作中,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往往难以区分。

    一般说来,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两者的区别主要是:劳务报酬所得一般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服务而获取的报酬,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工资、薪金所得则是个人在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获取的报酬,属于非独立个人的劳动。

    充分利用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这一区别,能达到节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尤其是对高收入人群,纳税筹划会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实惠,所以,当您打算做兼职时,不妨自己动笔算算,或者咨询一下税务专家,您会得到意想不到的惊喜。

    分开计算筹划
    一般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有利于节约纳税。

    例如:王先生2004年2月份从A公司获得工资、薪金收入5000元,另外,该月王先生还获得B公司的劳务报酬所得10000元。

    如果王先生与B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王先生应该就从两家公司取得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王先生二月份应纳税额为:

    如果王先生与B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两项收入应按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为:(5000-800)×15%-125=505(元)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10000×(1-20%)×20%=1600(元)

    二月份王先生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5+1600=2105(元)
    可见,分开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节省360元(2465-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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