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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预售商品房是否缴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于2002年开始开发并预售商品房,请问,我公司在商品房开发竣工前采取一次性收取或分期付款的方式收到销售房款,应在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还是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还是在开发商品竣工后再转销售收入实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的规定:1、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2、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15%)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依据以上文件精神,你单位已经发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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