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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企业交际应酬费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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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2 15: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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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交际应酬支出称为交际应酬费。交际应酬费是与取得所得有关的支出,税法规定在限额内予以作为费用列支。

    对企业发生的交际应酬费,有确实的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列支:

    (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其交际应酬费的列支,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其交际应酬费的列支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3‰.

    (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其交际应酬费的列支,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其交际应酬费的列支,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5‰.这里所说的销货净额和业务收入总额,是指企业销售收入或业务收入的账面净额,不包括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按销货净额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的行业主要有: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商业等;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的行业主要有: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租赁业、设计咨询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其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如果收入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经营项目的所属行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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