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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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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2 15: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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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外资企业中,有些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同时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在合资企业的费用账上他们不领取工资或奖金,从企业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对其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6]21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这个问题的征管作了如下规定;一、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的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对其取得的不同性质的收入,采取不同的计征方法: (1)对其取得的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按照国税发[1993]045号文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其以雇员身份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上述具有董事长和雇员双重身份的个人,应主动申报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对不能主动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同类地区、同类行业和相近规模企业中类似职务的工资、薪金收入水平核定其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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