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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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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2 15: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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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权的划分
    税收立法的概念:税收立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变更和终止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活动。我国税收立法应兼顾以下原则:需要和可能、确保国家稳定的财政收入的原则;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促进竞争、提高效率的原则以及简便易行的原则。

    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制定方面,我国一直强调税权集中,税政统一。目前有权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制定。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政府,在不与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和规章。

    税收法律的制定要经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四道程序,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要经过规划、起草、审定和发布四道程序。上述程序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

    (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目前我国税收执法机构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

    财政部是国务院主管财务收支、财税政策和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该部主要职责与税收直接相关的内容包括:拟定、执行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和其它有关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提出税收立法计划,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和国际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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