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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已经40岁的蒋女士是一家跨国公司的财务总监。2001年,曾在税务局工作过的她辞去了原来的工作,来到了现在的单位。蒋女士对记者说,来到外企,感受最深的是许多外资企业都非常重视税务筹划工作。虽然缴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但税收必定对企业的效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怎样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来策划自己的业务过程,最终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成为许多外资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
正是基于这一点,蒋女士对新近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等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琢磨了许久。
蒋女士所在的公司到今年年底将不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所以她对取消企业改变折旧方法以及取消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审批格外关注。因为税前利润是企业一定时期内经营成果的主要指标,也是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主要依据。而企业经营利润的多少与企业日常处理经营业务的方法有着直接的关系。而我国税法的规定给企业提供了选择不同方法的机会,这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蒋女士告诉记者,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主要有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两大类。采用直线折旧法,对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没有影响。而加速折旧法其基本内容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多提折旧,随着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的逐渐降低,对其计提的折旧也逐步减少。虽然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内计提的折旧总额和直线折旧法的完全相等,但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前几年,由于多提折旧,计入成本的费用相应增加,也就减少了固定资产使用前期的经营利润,相应地减少了企业的应纳所得税,相当于得到政府的一笔无息贷款。
蒋女士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应当采用直线法,需要采取其他折旧方法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她认为,采用直线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局限性,一是固定资产给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经济效益是不同的,一般来讲,固定资产在其使用前期工作效率相对较高,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也就多,而在其使用后期,工作效率一般呈下降趋势,因而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也就逐渐减少,直线法不考虑这一事实,不合理。还有,固定资产在不同的使用年限发生的维修费用也不一样。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将随着其使用时间的延长而不断增大,而直线法没有考虑这一因素。但是以往企业要采取其他折旧方法需要税务机关层层审批才可以改变,这次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上述审批。根据国税发[2004]80号文件规定,企业对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保持现行折旧方法的稳定;对新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及已投入使用并采取税法规定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确实需要采用或改用税法规定以外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的,企业可自行确定,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或改变折旧方法后的首个纳税年度,在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附送该固定资产采用或改用的折旧方法、具体年限以及原因等说明资料。这意味着企业在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上有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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