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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企业所得税资产的税务处理--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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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2 15: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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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

    (一)固定资产计价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
    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

    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新旧程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价格加使用前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二)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需要掌握这样几个方面:
    1.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的投资,应当以油(气)田为单位,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本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3.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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