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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支机构企业的纳税地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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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2 15: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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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纳税人,其纳税申报地点的确定。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属地征收原则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连锁经营企业纳税地点问题
    1.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经主管所跨地区的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2.对自愿连销企业、即连销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销企业和特许连销企业,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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