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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优惠政策节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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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2 15: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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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方面的优惠
    1994年新开征的消费税,仅就四大类十一种商品征收消费税,其它产品无论是生

    产、批发、还是零售一概不征消费税,同时消除了1988年开征的对彩电和小轿车征收

    的特别消费税。
    第一类:有余消费品:烟类一酒类一烟花鞭炮;
    第二类:奢侈消费品:护肤护发品一化妆品一贵重首饰;
    第三类:不可再生资源:汽油、柴油;
    第四类:高档消费及高耗能:摩托车、汽车、轮胎、小轿车。

    (二)纳税环节的优惠
    消费税一般有两类: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前者一般指消费者本人作为纳税人,当消费者消费应税消费品时,交纳的消费税;后者指的是由生产者缴纳,而于是由消费者缴纳,尽管消费者是该税负的最终承担者。     消费税,属于间接消费税,税负将纳税环节选择在生产环节,这样既能达到开征消费税的目的,又可节约征管费用,提高征管效率,又可减少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消费税具有高转嫁特征
    消费税具有转嫁性,凡列入征税范围的消费品,一般都是高价高税产品。因此,消费税无论采取价内税形式还是价外税形式,其税负都具有转嫁性。这种转嫁性有利于消费税纳税人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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