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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业务分开可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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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2 15: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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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车修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各种汽车维修业务,兼营销售各种润滑油、机油及汽车零配件等,该公司财务核算健全,当地国税机关对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进行管理。2002年,该公司取得维修和销售零配件收入共计92万元,企业已如实将维修和零配件收入92万元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5.0943万元。

    其实,该企业这样经营和纳税是不划算的,有更好的经营方式。《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据悉,该企业92万元收入中经营零配件收入就达40万元,由于企业未将销售和维修收入分别核算,销售零配件的40万元收入只能从高按6%而不能按4%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如果企业能将这40万元销售零配件收入分开核算,即可节税7257元。

    此案例说明,当企业兼营行为中适用低税率的行为占据较大份额时,分开核算有利可图。如美容业,按行业类型来说属于服务性行业,服务业税率为5%。众所周知,美容店提供美容服务只是其全部业务的一部分,推销美容商品占据其较大的营业份额,如果这部分收入能够分别核算,按销售货物来计缴增值税,其税负相对于营业税5%的税负要低。在经营额较大的情况下,如果分开核算有困难,难以得到税务机关认可,那么将两种业务独立开来,设立两个机构经营也是划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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