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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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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3 17: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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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实体申请认定
    经济实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执行。

    2.具有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1)核查的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经济实体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

    1)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2)由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3)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具体包括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经济实体是否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经济实体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经济实体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      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人数
    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企业职工总数
    式中,企业职工总数为上年年底职工总数与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人数之和。

    4.经济实体享受的税收扶持政策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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