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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及其细则对多缴少缴税款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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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2 15: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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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3)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和滞纳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4)因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有权无限期追征少缴、未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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