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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相关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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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3 17: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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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2月实收电费收入(含税价)4052361.07元,其中包含向用户收取的低压电网维护费490046.72元,当月外购电力等取得并抵扣增值税税额278030.56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公司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农村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该公司利用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低压电网维护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4052361.07
    贷:产品销售收入3044713.12
    专项应付款——电网维护费490046.7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7601.23
    分析: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等的规定,公司应按规定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否则公司不能享受农网维护费免税政策。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摊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款=278030.56×490046.72÷(3044713.12+490046.72)=38545.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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