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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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