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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资退税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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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3 18: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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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如果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国家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对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申请再投资退税时,投资企业要出具证明,明确投资资金的来源、金额和投资期限。同时,还要递交投资协议、合同等文件副本。再投资退税,不包括已纳的地方所得税。    例如,某中外合资企业1994年获取利润100万元。中、外双方按投资协议分配,各占50%,已纳所得税33万元。    外国投资者1994年获取的收益为:100×50%-100×50%×33%=33.5(万元)    若外国投资者将所得利润30万元用于再在我国境内投资,则要退还其已缴纳税款的40%。    退税额=[30/(1-33%)]×30%×40%=5.3731(万元)    企业收到税务机关的退税款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53731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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