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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重组的税务筹划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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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3 18: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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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公司的商业不动产注入到商业公司
    1、公司进行资产转移的实质
    资产转移的实质是进行集团内部的资产重组。做好资产重组的税务筹划,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资产重组的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要求的范围内,资产重组双方从税务角度对重组方案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减轻企业税负,从而达到降低重组成本,实现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做好商业地产项目资产重组的税务筹划对**集团有着重大意义:

    1.1 进行资产重组的双方依法进行税务筹划,可以享受税收政策的种种好处,减轻集团税务负担,增加自身利益;

    1.2 资产重组的税务筹划可以极大地提高企业的纳税筹划水平,增强企业纳税意识,强化税法观念;

    1.3公司正确的税务筹划,能促进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1.4可以规范企业的改制重组行为,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

    2、税收收益主要来源
    资产重组的发生,是出于企业税收最小化机会方面的考虑。税务因素影响着重组的动机和过程。首先,不同公司的纳税差别形成不同的税收收益。其次,不同重组出资方式造成纳税金额和纳税时间的差别。企业的税收收益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

    2.1 根据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纳税额得到减免或抵扣;

    2.2 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得以递延。
    公司可以按照税法的导向,采取各种有效的经营方法,使其决策与国家政策协调一致,最大限度地获得税收利益。纳税的递延本质上不会减少企业的税负,只是使税款延迟支付而已,但从货币时间价值角度上考虑,递延纳税相当于企业得到了一笔无成本资金,有利于收益增加。

    3、资产重组的税务筹划的内容
    许多企业在正常经营状态下无法获得税收收益,但是,通过资产重组活动,就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的待遇。资产重组的税收优惠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3.1 资产转移中的税收优惠
    资产转移就要涉及流转税和转让所得税。现行税制中关于资产转移中的流转税方面大都采用较优惠的税收政策,如对关联企业之间相互转让资产进行资产重组、购并时的不动产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并免征土地增值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规定:将开发产品用于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行为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3.2 转让资产增值后的折旧扣税效应
    购并理论中的税收效应理论认为,目标企业资产价值的改变,是促使购并发生的强有力的纳税动机。折旧的计提以资产的历史成本为依据。在资产当前的市场价值大大超过历史成本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常会发生,尤其是前一段时间房产价格暴涨的时期),通过资产转移交易将资产重新估值,购并企业购买目标资产后,其资产税基将增加,享受的资产折旧扣税额超过原目标企业在同样的资产上所享受的折旧扣税额,并且原来资产所有者也可以通过收购者支付的购并价格而获得一部分相关收益。因此,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不仅从经营需要的角度考虑转移哪些资产,也从节约税金支出的角度来决定转让哪些资产、按多大的价格转让资产,从流转税、转让所得税及资产折旧节税额等方面综合考虑资产转让问题;

    3.3 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税收收益
    由于有关所得税法规对利润水平较低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办第三产业等实行减免税优惠政策,因此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待遇存在着差别。资产重组后,关联企业间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为关联企业运用转让定价,减轻税负提供了方便。通过转让定价,企业可以将利润从所得税适用税率高的企业转移至适用税率低的企业,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企业在资产重组时,关联企业业务设置及业务往来的转让定价等问题都是税务筹划需要考虑的,不同的筹划结果会带来不同的节税效果。

    3.4  与重组出资方式有关的税收收益
    在税收法律的立法原则中,对企业或其股东的投资行为所得征税,通常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收益为税基;对于没有实际收到现金红利的投资收益,不予征税。这就给购并企业提供了免税购并的可能。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作为税前费用列支,因而负债融资具有节税效应。购并企业在进行融资规划时,采用大量举债融资方式,筹集重组所需的资金,可以在总体上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费用。但是应注意收购负债水平如果过高,短期内可能会难以完成购并资产的整合,更难以应付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

    4、把握好税务筹划与避税、偷税的界限
    税务筹划与避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避税、偷税与税法精神相违背,是国家法规政策所不允许的。而税务筹划是企业在税法规定范围内进行的一种正当活动,是企业对税法进行精心研究和比较后进行纳税最优方案的选择,这是税法政策所引导和鼓励的。因而,税务筹划是一种合理、合法的节税行为,不是利用税法漏洞和措辞上的缺陷来避税,更不是违法的偷税。公司在进行税务筹划中,应该充分了解税法的规定,严格按税法规定办事,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防止因疏忽或故意而将正当的税务筹划引入避税、偷税的歧途。

    u     资产转移方法和税负的比较
    1、收购
    商业公司收购集团内的商业地产,实现产权转移。商业公司目前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购入大量集团内的商业地产,不仅将使用大量的资金而且产生大量的负债,对商业公司的正常运营产生不利的影响。

    1.1 关联企业转让的税收定价
    收购作为几种转移的方法是最简单的,运作成本最低但税务成本最高。作为集团全局考虑,如果将商业房产的转让价格定的低一点,这样转出方可以少交一点税,但是这样做有两个弊端。一作为关联交易价格无法定的太低,否则税务局通不过;二作为关联交易如果价格定的过低会造成购入方无法充分利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成本,降低企业利润,减少所得税纳税额。

    1.2通过收购商业地产项目公司所需承担的税金(印花税暂不考虑)

    1.2.1 出售方
    根据商业地产的产权所有人,出售地产的所有者将承担根据销售额5.5%营业税及附加,1%的土地增值税,根据利润率15%预交33%的企业所得税,综合税率约为11.45%。

    纳税对象    税目
    营业税及附加
    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综合税率
    销售额
    1.2.2 购买方(商业公司)
    作为资产买入方的商业公司,将承担产权转移金额的3%的契税,日后发生租赁业务时将根据租金收入征收12%的房产税,对于商业公司的租赁成本就是商业地产的折旧,可以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折旧计提最低年限在20年里进行分摊。

    2、投资(实物增资)
    商业地产拥有企业将开发产品对商业公司投资入股。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形式作价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产权、土地使用权转移须向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而且这样的转让也应符合转让条件的要求,此外,过户时还须缴纳契税及相关过户费用。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程序较复杂,限制较多,公司设立过程较长,因此,可以采取先行货币出资,公司成立后再以适当方式处理上述资产,再将原投资的现金资产予以退出。

    2.1 投资的定价
    商业资产的产权所有者如果想将资产转移到商业公司,可以采取投资的形式。投资的定价可以根据管理和税务的需要而定,在商业地产当前的市场价值大大超过历史成本的情况下,通过资产转移交易将资产重新估值,商业公司转入目标资产后,其资产税基将增加,享受的资产折旧扣税额超过原产权拥有企业在同样的资产上所享受的折旧扣税额,并且原来资产所有者也可以通过投资节约一部分现金,使资产获得更大的收益。从集团的角度上来说节约了税金。

    2.2 投资税务成本
    2.2.1 原商业资产拥有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2)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规定:将开发产品用于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行为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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