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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的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在计算企业的清算收益时,要对企业现存的财产重新进行估价。对于评估价值比原账面价值高的部分,应贷记“清算损益”科目,低的部分应借记“清算损益”科目。对于清算收益应比作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某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满,中、外双方按合同规定进行清算,通过对企业存货和固定资产估价和评定,原材料应增值10000元,产成品应增值5000元,固定资产应增值100000元,清算费用为2000元。试计算清算损益和应纳所得税额,并作会计处理。 (1)对存货的清算收益作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10000 产成品 5000 贷:清算损益 15000 (2)对固定资产清算收益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00000 贷:清算损益 100000 (3)清算费用2000元减少清算收益作会计分录: 借:清算损益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根据以上结果,企业清算损益(收益)为: 15000+100000-2000=l13000(元) 根据税法规定,清算净收益应缴所得税为: 113000×33%=37290(元) 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损益 3729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7290 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7290 贷:银行存款 37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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