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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某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甲、乙两个分支机构。甲机构设在经济特区,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税率仍为3%。乙机构设在其他地区,税率为33%。1993年甲机构发生亏损400000元,乙机构盈利700000元;1994年甲机构盈利600000元,乙机构盈利750000元。该外商投资企业选定乙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各分支机构有盈有亏的,盈亏扣低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有盈利的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则1992年企业应纳税额为: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700000-400000 =300000元 应纳税额=300000×33% =9900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 99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000 按规定,发生亏损的机构应当以该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弥补亏损的部分应当按为该机构抵亏的机构的税率纳税,则1994年应纳税额为: 甲机构应纳税额: 弥补亏损部分利润应纳税额=400000×33%=132000元 弥补亏损后余额应纳税额=(600000-400000)×18%=36O00元 甲机构应纳税额=132000+36000=168000元 乙机构应纳税额为: 乙机构应纳税额=750000×33%=247500元 全公司应纳税额为: 全公司应纳税额=甲机构应纳税额+乙机构应纳税额 =168000+247500 =41550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 415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1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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